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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NZ 269.7-2024 绿色食品遂昌龙谷茶标准综合体 第7部分: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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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140.10
CCS X 55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团体标准
T/ZNZ 269.7—2024
绿色食品遂昌龙谷茶标准综合体 第7部分:产品质量
Standard-comprehensive for green food Suichang Longgu teaPart 7: Product quality
2024 - 06 - 27 发布2024 - 07 - 27 实施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为T/ZNZ 269《绿色食品遂昌龙谷茶标准综合体》的第7 部分,T/ZNZ 269 分为以下9 个部
分:
——第1 部分:总则;
——第2 部分:基地建设;
——第3 部分:苗木;
——第4 部分:栽培管理;
——第5 部分:鲜叶采收;
——第6 部分:加工;
——第7 部分:产品质量;
——第8 部分:包装和贮运;
——第9 部分:产品追溯。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遂昌县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浙江省农
产品质量安全学会、遂昌剑光茶业有限公司、浙江珍华生态茶叶科技有限公司、遂昌林炜农产品专业合
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郎根强、吴学平、何颖、郑蔚然、朱彩虹、方开荣、刘建斌、朱志明、于国光、
李辉、朱汉鑫。

T/ZNZ 269.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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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遂昌龙谷茶标准综合体
第7 部分:产品质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食品遂昌龙谷茶产品质量的要求、检验规则和判定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绿色食品遂昌龙谷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与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56.1 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4456.3 绿茶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NY/T 288 绿色食品茶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T/ZNZ 269.1 绿色食品遂昌龙谷茶标准综合体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T/ZNZ 269.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无霉变,无劣变,无污染,无异味。
4.1.2 产品洁净,无任何外源物质,不应含有非茶类夹杂物。
4.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 的规定,感官术语的使用及感官评审方法应分别符合GB/T 14487 和GB/T 2377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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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1 遂昌龙谷茶感官品质
等级
感官品质
外形内质
形态色泽整碎净度香气汤色滋味叶底
特级光扁挺削翠绿光润匀整匀净嫩香嫩绿明亮鲜醇爽口
细嫩成朵、嫩
绿明亮
一级扁平挺直绿润匀整匀净清香绿明亮醇尚爽
细嫩显芽、翠
绿明亮
二级
扁平较光
滑挺直
色润尚匀整略有单片栗香黄绿亮浓尚醇
尚细嫩成朵、
翠绿尚明亮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GB/T 14456.1、GB/T 14456.3要求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遂昌龙谷茶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水分(质量分数)/% ≤ 6.5 GB 5009.3
总灰分(质量分数)/% ≤ 7.0 GB 5009.4
碎末茶(质量分数)/% ≤ 1.0 GB/T 8311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6.0 GB/T 8305
4.4 质量安全
污染物、农药残留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NY/T 288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检测方法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2 抽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5.3 出厂检验
出厂茶叶进行逐批检验,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碎末茶。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要求规定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T/ZNZ 269.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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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b)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5 判定规则
5.5.1 感官、理化、质量安全和净含量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
格。
5.5.2 不应含有霉变、劣变、有污染的任何外源物质、非茶类夹杂物,或质量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
合本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 除5.5.2 中提及的指标外,其他感官、理化和净含量任一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用留存
样对不符合的项目进行复检。若留存样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留存样检验
结果有任何一个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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