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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3348-2025 无人机试飞验证基地通用技术要求

  • 文件大小:466.66 KB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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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03.220.50CCSV 54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348—2025

  无人机试飞验证基地通用技术要求

  2025-12-23发布 2025-12-3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 选址要求 1

  5人员要求 1

  6 试飞验证场地要求 2

  7运行保障 3

  8安全保障 3

  参考文献 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翔彭智航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飞航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航空航天产业联盟、彭州市交通运输局、彭州市气象局、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丽琼、易恒、胡承志、宋文杰、陈旭、刘林志、廖光琦、周小明、刘续红、钱腾宇、肖宇、薛令德、高梦醒、李主瑞、费良建、陈更荣。

  无人机试飞验证基地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人机试飞验证基地的选址要求、人员要求、试飞验证场地要求、运行保障与安全保障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无人机试飞验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其他应用领域的无人机基地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H 500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 501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MH 5001、MH 5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人机 unmanned aircraft

  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3.2

  无人机试飞验证基地 UA flight test and verification base

  具备试飞空域及配套地面设施,为无人机试飞、测试、验证等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场所。

  4选址要求

  4.1 地域条件

  基地应具备开展无人机试飞验证所需的植被、人造目标等基本场景条件。宜具备高山、丘陵、河流、湖泊、平原等多种拓展场景条件。

  4.2 空域条件

  基地应具备以下空域条件:

  a) 具备空域管理相关部门批准的空域;

  b) 空域范围内应无影响飞行活动的高层建筑、高压电网,且避开人员密集区以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

  5人员要求 5.1 基地从业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并熟悉无人机运行相关法规和标准。

  5.2 基地应建立并实施安全运营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相匹配的培训和定期复训。应急管理和安全责任人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无人机运行安全规范;

  ——无人机起降、充电、加油等操作流程;

  ——应急响应与救援程序;

  ——空域管理与飞行监管要求;

  ——消防、防雷、急救等安全知识。

  5.3 从业人员应掌握基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具备基本的应急处置能力,并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6 试飞验证场地要求

  6.1 场地组成

  场地应划分不同区域,包括起降场、试飞准备区、无人机停放区、配套设施区。

  6.2 起降场

  基地的起降场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起降场周边应无影响无人机安全飞行的障碍设施,与高架输电线、无线电台(站)等强电磁干扰源间距不小于200m;

  b) 起降场应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c) 起降场应具备跑道或起降平台,跑道长度应与试飞无人机相适应,跑道两端和起降平台四周应设置安全区。宜采用水泥、沥青混凝土等硬化材料,承载能力应能满足试飞无人机要求。起降大型无人机的跑道、起降平台及安全区设置宜参照MH/T 5001、MH/T 5013的规定;

  d) 起降场周界应采取围栏等设施予以封闭,并设置警示标识;

  e) 起降场净空应满足试飞无人机起降要求;

  f) 起降场应具备照明设备、标志与标线信号;

  g) 起降场应具备风速、风向、气压、温度、湿度、雨强、能见度等气象监测设备;

  h) 应具有配套的应急备降区;

  i) 有夜间试飞需求的基地,起降场宜配置满足试飞需求的灯光设施。

  6.3 试飞准备区

  基地的试飞准备区应配备电源并划分危化品临时存放的区域。

  6.4 无人机停放区

  无人机停放区应将无人机机体、电池等进行物理分隔,并设置独立库房或停机坪进行储存;宜采用多层货架实现立体存放。

  6.5 配套设施区

  基地的配套设施应满足试飞、运行、安全等基本要求,并配备与基地情况相适应的防雷设施和急救箱等基础医疗设备。 7运行保障

  基地应具备对应等级无人机的通讯、导航、监视、气象等运行保障能力。

  8安全保障

  8.1 基地应配备满足对应功能需求的消防设施。

  8.2 基地宜具备电子围栏监管能力,配备无人机阻拦装置。

  参考文献

  [1]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

  [2]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

  [3]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4年第11号)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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