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2143.2-2025 危险化学品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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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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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2143.2—2025
危险化学品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大风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in hazardous chemicals enterprises Part 2 : Gale
2025 - 06 - 09发布
2025 - 09 - 08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 64/T 2143.2—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64/T 2143—2025《危险化学品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规范》的第2部分。DB64/T 2143-202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第1部分:总则;
—— 第2部分:大风;
—— 第3部分:暴雨;
—— 第4部分:雷电。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宁夏气象局、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甲醇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银川市气象局、石嘴山市气象局、吴忠市气象局、宁夏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宁夏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石嘴山市建筑管理站、固原市气象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勇,厚军学,刘春泉,王斌,李涛,张利军,郭辉,张振华,李建军,李荣,周积强,马俊贵,刘永星,郭炜,张爱东,马永红,李波,林志强,陈瑞,朱婷婷,杨拯,陈毓,尚进,柳佳俊,毛莉莉,姚肖萌,姚思源,魏巍,韩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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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气象灾害防御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联合相关单位编制了DB64/T 2143—2025,旨在统一、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气象灾害防御的安全管理。
基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各种气象灾害的敏感程度及发生灾害造成的后果,DB64/T 2143—2025拟由4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总则。目的在于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气象灾害防御的通用安全管理。
——第2部分:大风。目的在于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大风灾害防御的安全管理。
——第3部分:暴雨。目的在于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暴雨灾害防御的安全管理。
——第4部分:雷电。目的在于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雷电灾害防御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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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部分:大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大风灾害防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防御管理及应急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大风灾害防御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591-2012 风力等级
GB/T 36742-2018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
DB64/T 2143.1—2025 危险化学品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速 wind speed
单位时间内空气移动的水平距离,常用单位为米/秒(m/s)。
[来源:GB/T 28591-2012,2.1]
3.2 风力 wind force
风的强度,气象上常用风级表示,国际上常用蒲福风级表示。
[来源:GB/T 28591-2012,2.2]
4 基本要求
4.1 危险化学品企业大风灾害防御的安全管理应符合DB64/T 2143.1—2025的规定。
4.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通过危险源辨识,明确大风灾害风险敏感部位的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3 危险化学品企业宜将下列部位确定为大风灾害风险敏感部位:
a) 轻质结构和高耸结构建(构)筑物,如烟囱、放散管、工艺塔、金属棚架、彩钢板房屋等;
b) 露天大型起重机械,如起重机、塔吊、升降机、吊篮等;
c) 室外加装在建(构)筑物上的附属设施,如标识牌、广告牌、通风、消烟和排毒设备、风机、空调设备、金属桥架等;
d) 其他可能易造成大风灾害事故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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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御管理
5.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所在地风玫瑰图,规划本企业固定动火区域、应急疏散线路、集结点、警戒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路线。
5.2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建(构)筑物、高大钢结构、工艺塔、烟囱、和屋面等建构筑物上加装设备时,应考虑所在地极大风速。
5.3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大风气象灾害风险敏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和安全距离。
5.4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开展大风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检查大跨度轻钢结构厂房、露天高大工艺塔和框架、露天大型机械(起重机、塔吊、升降机、吊篮)的彩钢板、二次结构、围护系统和附属结构的连接质量和安全性;
b) 检查加固厂区及装置区各种棚架、通风门窗、屋面和工艺塔顶设施装备等,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各类设施设备安全牢固;
c) 检查查户外标志、广告、牌匾、横幅等悬挂物固定构件是否齐全,是否安全牢固;
d) 其他大风灾害隐患。
5.5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区域宜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风向标(或风向袋):
a) 不少于2个;
b) 位置和高度应便于生产、操作人员观察,尽可能设置在室外建构筑物顶端;
c) 逃生路口必须设置;
d) 夜间可辨识;
e) 定期校准风向风速。
注: 风力等级与风速的对应关系参见GB/T 28591-2012。
5.6 危险化学品企业宜安装符合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要求的风向和风速监测设备,设置报警风速阈值,实时监测风向和风速。
6 应急管理
6.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掌握大风天气的实时天气预报信息,分析大风气象灾害隐患部位可能出现的灾情,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6.2 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3 作业现场阵风风力达到五级(风速8.0m/s)以上,应停止可能引起坠落风险的露天高处作业。
6.4 危险化学品企业接收到所在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大风蓝色预警信号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停止动土作业和断路作业,检查现场支撑、盖板、警告标志等是否牢固、完好;
b) 停止危险化学品的室外装卸工作;
c) 停止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d) 停止室外吊装作业。
6.5 危险化学品企业接收到所在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停止一切动火作业;
b) 停止户外临时用电作业,关闭临时用电线路;
c) 对盲板抽堵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升级管理;
d) 立即对大风气象灾害风险敏感部位开展隐患排查。
6.6 危险化学品企业接收到所在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大风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停止一切露天特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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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停止危险化学品转运工作;
c) 人员停止一切露天作业和户外活动;
d) 启动应急响应,加强指挥调度,监视大风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的安全状况。
6.7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随空气扩散事故时,应立即向距离最近的气象站了解风向和风速实时数据。
6.8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大风灾害的灾后处置除应符合GB/T 36742-2018第7.3的规定,并及时对遭受大风灾害的区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