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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NXH 205-2024 南汇水蜜桃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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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100.20
A10
团体标准
T/PDNXH 205—2024
南汇水蜜桃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Nanhui Honeypeach Specifica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use and management of special signs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2024-12-25 发布2025-01-15 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代替T/PDNXH 205—2023《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本文件与T/PDNXH 205—202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修订;
——对9.1 合法使用人生产管理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将GB/T 19088修订为DB31/T 346。
本文件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中企智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宝明、陈灵、李莹、李雪波、袁昊、李汉超、常耀文。
本文件首批承诺执行单位:上海盛波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申凤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拓园果蔬专
业合作社、上海桃咏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越亚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文件于2023年11月首次发布。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3 年首次发布为T/PDNXH 205—202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T/PDNXH 205—2024
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合法使用人、申请使用基本要求、申请、
审查、使用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1/T 346 地理标志产品南汇水蜜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0〕第354号)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1/T 34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适用在按照DB31/T 346、《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南汇水蜜桃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3.2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DB31/T 346规定的保护范围。
3.3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持有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3.4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指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
4 合法使用人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T/PDNXH 205—2024
2
a)经公告核准使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b)经公告备案的南汇水蜜桃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c)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5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5.1 生产者
申请使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
a)依法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南汇水蜜桃生产;
b)按照DB31/T 346规定正常生产经营,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c)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行为。
5.2 其他主体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6 申请
6.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申请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主体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区范围内的证明;
——最近2年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其他相关证明。
6.2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并经公告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
——申请主体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3 其他主体
申请主体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7 审查
7.1 初审
7.1.1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7.1.2 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T/PDNXH 2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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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7.2 审核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并发布公告,核准后即可使用。
8 使用
8.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下载使用
使用主体凭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
本图案矢量图并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使用。
8.2 标示标注
8.2.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
容器、标签等上;
——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
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
其他资料;
——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8.2.2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应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
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8.2.3 应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合法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2.4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
“南汇水蜜桃”,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DB31/T 346”。
8.2.5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
注商标注册号。
9 管理
9.1 合法使用人应按照DB31/T 346、《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9.2 合法使用人应规范使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刷、
发放和使用台账。
9.3 合法使用人应按于当年1月31日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南汇水蜜桃地
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4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还应同时向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报送上
一年度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3 合法使用人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时间超过2年的,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按规定申请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T/PDNXH 2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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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表A.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单位填报。
2.本申请表电子版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内容
产品名称
企业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规模大型 中型小型微型
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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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表B.1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理标志商标信息
商标名称
商标图案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持有人名称商标注册号
持有人地址注册时间
申请人联系方式商标有效性
集体商标
初审/变更公告号
初审/变更公告时间
证明商标
申请备案单位
商标许可备案号
备案时间
产品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类型
标准编号制定时间
制定单位
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单位填报。
2.本申请表电子版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T/PDNXH 2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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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表C.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一、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
使用人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联系地址
(邮编)
二、专用标志使用信息
使用用途使用时间
使用场所使用方式
使用数量使用次数
申请单位签章
(公章)
年月日
说明: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登记备案应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来函,随函附本表。
2.本表应附专用标志使用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
A10
团体标准
T/PDNXH 205—2024
南汇水蜜桃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Nanhui Honeypeach Specifica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use and management of special signs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2024-12-25 发布2025-01-15 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代替T/PDNXH 205—2023《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本文件与T/PDNXH 205—202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修订;
——对9.1 合法使用人生产管理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将GB/T 19088修订为DB31/T 346。
本文件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中企智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宝明、陈灵、李莹、李雪波、袁昊、李汉超、常耀文。
本文件首批承诺执行单位:上海盛波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申凤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拓园果蔬专
业合作社、上海桃咏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越亚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文件于2023年11月首次发布。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3 年首次发布为T/PDNXH 205—202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T/PDNXH 205—2024
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合法使用人、申请使用基本要求、申请、
审查、使用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1/T 346 地理标志产品南汇水蜜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0〕第354号)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1/T 34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适用在按照DB31/T 346、《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南汇水蜜桃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3.2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DB31/T 346规定的保护范围。
3.3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持有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3.4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指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
4 合法使用人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T/PDNXH 205—2024
2
a)经公告核准使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b)经公告备案的南汇水蜜桃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c)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5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5.1 生产者
申请使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
a)依法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南汇水蜜桃生产;
b)按照DB31/T 346规定正常生产经营,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c)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行为。
5.2 其他主体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6 申请
6.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申请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主体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区范围内的证明;
——最近2年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其他相关证明。
6.2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并经公告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
——申请主体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3 其他主体
申请主体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7 审查
7.1 初审
7.1.1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7.1.2 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T/PDNXH 205—2024
3
7.1.3 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7.2 审核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并发布公告,核准后即可使用。
8 使用
8.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下载使用
使用主体凭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
本图案矢量图并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使用。
8.2 标示标注
8.2.1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
容器、标签等上;
——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
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
其他资料;
——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8.2.2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应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
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8.2.3 应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合法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2.4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
“南汇水蜜桃”,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DB31/T 346”。
8.2.5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
注商标注册号。
9 管理
9.1 合法使用人应按照DB31/T 346、《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9.2 合法使用人应规范使用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刷、
发放和使用台账。
9.3 合法使用人应按于当年1月31日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南汇水蜜桃地
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4 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还应同时向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报送上
一年度南汇水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3 合法使用人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时间超过2年的,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按规定申请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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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表A.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单位填报。
2.本申请表电子版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内容
产品名称
企业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规模大型 中型小型微型
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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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表B.1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理标志商标信息
商标名称
商标图案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持有人名称商标注册号
持有人地址注册时间
申请人联系方式商标有效性
集体商标
初审/变更公告号
初审/变更公告时间
证明商标
申请备案单位
商标许可备案号
备案时间
产品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类型
标准编号制定时间
制定单位
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单位填报。
2.本申请表电子版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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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录C
(资料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表C.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一、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
使用人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联系地址
(邮编)
二、专用标志使用信息
使用用途使用时间
使用场所使用方式
使用数量使用次数
申请单位签章
(公章)
年月日
说明: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登记备案应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来函,随函附本表。
2.本表应附专用标志使用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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