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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578-2025 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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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北京市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DB11/T 1578-2025)总结
一、适用范围与更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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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废弃安全管理,取代2018版标准,新增液氧储罐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强化病房氧气瓶存量限制。 -
主要更新内容
- 新增术语与定义(如医用气体、储存场所)。
- 细化管理制度,增加液氧储罐和气路安全管理要求。
- 补充储存场所氧气/可燃/有毒气体检测要求,明确液氧储罐防火间距。
- 新增病房氧气瓶存量控制(不超过1瓶或2天用量)及汇流排操作规范。
- 新增附录A,列出20种常用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与危害。
二、核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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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 制度与人员
-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含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每年演练1次专项预案,半年1次现场处置。
- 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配备至少1名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新增液氧储罐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实行剧毒/易制爆化学品“五双”管理(双人验收、保管、发放、台账、双锁)。
- 培训与操作
- 相关人员需接受危险化学品特性、防护装备使用、应急处置等培训;外来人员岗前培训。
- 使用场所需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危险源控制、防护要求等。
- 制度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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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管理
- 通用要求
- 储存场所禁止露天存放,分区分类储存,配备防爆电气和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联动防爆通风)。
- 液氧储罐单罐容积≤5m³,总容积≤20m³,周边20m内禁明火,5m内无可燃物,防火间距按表1-2执行。
- 储存场所限制
- 易燃液体/氧化性物质单独存放不超过0.5吨;腐蚀性物质≤1吨。
- 气瓶间存放量:易燃气体≤36Nm³,非易燃无毒气体≤60Nm³。
- 专用储存柜需耐腐蚀、防爆,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单独存放。
- 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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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范
- 气瓶余压≥0.05MPa,病房/实验室气瓶存放不超过1瓶或2天用量。
- 氧气汇流排间禁止储存气瓶,二氧化碳汇流排间需设浓度探测器。
- 自行配制危险化学品需重新贴标,过期/不明成分化学品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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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处理
- 按GB/T 31190和DB11/T 1368分类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安全设施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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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警
- 氧气过氧报警阈值23.5%vol,欠氧阈值19.5%vol;探测器安装高度1.5-2m。
-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符合GB/T 5049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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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施
- 储存/使用场所设置淋洗器、洗眼器(服务半径≤15m)。
- 易燃易爆场所入口设人体静电消除器。
四、附录A重点(常用危险化学品)
列举20种化学品(如氧气、乙醇、甲醛、盐酸等),提供CAS号、物化性质(熔点、沸点、闪点等)及健康危害。
示例:
- 氧气(O₂):高浓度(>40%)可致氧中毒,长期接触引发眼损害。
- 乙醇(C₂H₆O):易燃(闪点12℃),中枢神经抑制剂,慢性接触致皮肤干燥。
- 过氧化氢(H₂O₂):强腐蚀性,吸入蒸气致呼吸道损伤,误服引发生命危险。
五、新旧版对比
- 结构调整:将2018版的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等合并至“基本要求”。
- 新增内容:液氧储罐安全细则、病房氧气瓶存量控制、附录A化学品清单。
- 强化措施:气体检测联动通风、氧浓度报警阈值、危化品分装限制。
六、关键数据与表格
- 液氧储罐防火间距(表1-2)
- 与民用建筑间距≥18m,液氧储罐总容积按几何容积×设计压力计算。
- 爆炸极限(附录A)
- 乙醇:3.3%-19.0%;液化石油气:5%-33%。
总结:DB11/T 1578-2025通过细化管理制度、强化储存/使用环节的技术要求、新增检测与防护措施,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重点防范液氧储罐、气瓶使用等高风险环节,保障医疗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