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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5937-2025 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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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937—2025

  2025‑07‑25 发布2025‑08‑01 实施

  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

  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ed recycled black mass for lithium ion battery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家庄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宗涛、俞雄飞、张忠义、李星儒、战爽、朱锦波、程开良、张坤明、仇俊、陈仿鑫、

  冯真真。

  Ⅰ

  SN/T 5937—2025

  1

  SN/T 5937—2025

  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

  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的总体要求、现场表观特征检验、取样、疑似固体

  废物排查、制样、实验室检验检测和结果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进口检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45203—2024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

  YS/T 1342(所有部分) 二次电池废料化学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45203—202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锂离子电池废料lithium ion battery scraps

  废旧的锂离子电池及其废原材料。

  注: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锂离子电池、报废的半成品和废原材料,以及日常生活或者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失去使用价值的锂离子电池。

  [来源:GB/T 45203—2024,3. 1]

  3. 2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recycled black mass for lithium ion battery

  以锂离子电池废料为原料,经放电、拆解、热解、破碎和分选等工序处理后,得到的以锂、镍、钴等一种

  或多种有价成分构成的黑色或灰黑色粉料。

  3. 3

  夹杂物foreign substance

  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等过程中混入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中目视可见的隔膜碎片、金属残

  片、极片碎块、污泥、废塑料、废织物等(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 4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由同一类交通工具运输、同一运单(提单)、同一收发货人、同一报关单、同一类别的锂离子电池用再

  生黑粉原料组成。

  2

  SN/T 5937—2025

  3. 5

  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

  从整批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中抽取,并能充分代表原料属性特征的一定量实物。

  3. 6

  开箱检验opening container inspectio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按照布控指令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集装箱,

  开启箱门或掏出箱内部分货物后进行的检验。

  3. 7

  掏箱检验hollow out inspectio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将集装箱内的货物全部掏

  出,卸离集装箱后,对货物进行的检验。

  3. 8

  落地检验inspection in appropriate site

  海关对汽车、火车或船舶等运输工具装载的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卸离运输工具后,按包

  件单层平放于查验场地后,对货物进行的检验。

  4 总体要求

  4. 1 检验地点

  原则上,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以下简称“再生黑粉”)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4. 2 安全防护

  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检测人员根据可能存在的安全、卫生、健康等风险,应配备和使用防护手套、

  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遇有威胁人员安全、卫生、健康等情形,应立即暂停作业,

  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4. 3 设施设备

  进口再生黑粉检验检测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及设施设备,其中样钎的规格:长约800 mm,内径ϕ20 mm±

  2 mm。取制样所用设备、工具和样品袋应保持清洁、干燥、耐用。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移动查验执法作业终端、音视频执法记录仪等。根据现场检验工作需要,可配

  备便携式快速检测筛查设备和装置。

  4. 4 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黑粉不准许散装,宜采用集装袋(吨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双层包装,并封口。进口再生黑

  粉不应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或其他货物混装,当不同类别的进口再生黑粉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

  应分类放置。

  4. 5 指令要求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检测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等,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实施

  开箱检验或掏箱检验;其他形式装载的货物实施落地检验。

  3

  SN/T 5937—2025

  4. 6 单证要求

  同一报关单下不准许申报不同种类的进口再生原料。申报要素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注明再生黑

  粉的类别,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运输工具识别号)、封识号应与相关单证列明的信息一致。

  4. 7 记录要求

  检验应按照布控指令要求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记录,记录应保证能完整体现布控指令的执行情况和

  结果。

  4. 8 技术要求

  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类别和性能指标要求见表1。

  表1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性能指标要求

  类别

  含有镍或

  (和)钴元

  素的锂离

  子电池用

  再生黑粉

  原料

  含有磷酸

  铁锂的锂

  离子电池

  用再生黑

  粉原料

  注:产品中不能混入其他废料,按照主元素摩尔比和杂质元素含量的结果控制。

  表观特征

  以锂离子电

  池废料为原

  料,经放电、

  拆解、热解、

  破碎和分选

  等工序处理

  后,得到的无

  明显刺激性

  气味的黑色

  或灰黑色粉

  料,无目视可

  见夹杂物

  镍钴

  总量

  ≥

  25.00%

  ≤

  1.00%

  铁含量

  —

  ≥

  18.00%

  磷含量

  ≤0.80%

  ≥

  10.00%

  锂含量

  ≥

  3.50%

  ≥

  2.00%

  水溶性

  氟含量

  ≤

  0.40%

  ≤

  0.10%

  主元素

  摩尔比

  主元素锂与镍

  钴锰合量的摩

  尔比应为

  0.95~1.10

  主元素锂与

  磷、锂与铁的

  摩尔比应分别

  为0.95~1.10

  杂质元

  素含量

  锌含量应

  不大于

  0.10%,

  铅、镉、铬、

  砷含量应

  分别不大

  于0.01%

  粒度

  产品60 目筛

  (筛网孔径

  0.25 mm)上

  物质量分数

  应不大于

  1.0%

  5 现场表观特征检验

  5. 1 现场表观特征检验以一个集装箱(车皮、车辆或船舱等)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按货物包装数量不少

  于20% 随机抽包;整批抽包袋数不小于10 袋,包装数量小于10 袋时应全部抽中。

  5. 2 表观特征实施现场感官检验。首先对抽包的货物开袋查看货物的整体状况,每个单元抽中的货物

  中再随机抽取1 袋~2 袋,通过钎取方式查看袋内货物表观特征状况。如果货物需要取样送检,袋内货物

  表观特征检验可在取样过程中一并实施。

  注:完成表观特征检验后,小心排出包件内气体,采取一定方式将双层袋口封口,防止撒漏和污染。

  5. 3 经检验,表观特征符合表1 要求的,判定该检验批再生黑粉表观特征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表观

  特征检验结果不合格。

  6 取样

  6. 1 当进行表1 中性能指标项目检验检测,需要取样送检时,根据以下步骤执行。

  4

  SN/T 5937—2025

  a) 对表观特征检验随机抽中的包装件内货物进行取样,取样应能反映整批货物的性状,并具备代

  表性。

  b) 取样时,每袋抽取份样的点位应按包装袋侧面任一对角线均匀分布成顶部、中间、底部3 个点,

  样钎应平插入包件至料层深度的约3/4 处采样,将样钎旋转180°抽出,样钎装料应饱满。样品

  应及时装入洁净的样品袋中并封口,每批货物取样量不少于5 kg。

  注:取样完毕后采取一定措施将钎口密封,防止撒漏和污染。

  6. 2 采用其他种类包装的,现场应根据具体的包装形式采用合适的取样方法。

  6. 3 同一检验批中抽取的初始样品送实验室制样和检测。

  6. 4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取样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规定进行。

  7 疑似固体废物排查

  7. 1 疑似固体废物排查采用现场检验排查和实验室检测排查相结合的方式。

  7. 2 现场检验发现再生黑粉具有很大刺激性气味、掺杂有大量目视可见夹杂物、外观明显不符合表1 规

  定的表观特征要求等情形的,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要求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7. 3 后续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存在以下(不限于)情形之一的,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的要求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a) 发现再生黑粉中锌、铅、铬、镉、砷杂质元素含量超过表1 规定的最高限量要求的2 倍及以上;

  b) 发现再生黑粉中水溶性氟含量超过表1 规定的最高限量要求的2 倍及以上;

  c) 发现含有镍或(和)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中镍钴总量、锂含量均低于表1 规定限

  量要求的50%;含有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中铁含量、磷含量、锂含量均低于

  表1 规定限量要求的50%。

  8 制样

  同一类别的所有样品应充分混匀,按四分法或机械方法等缩分,每份缩分为不少于2 kg。保留两份

  样品,一份检测,一份留样。

  9 实验室检验检测

  9. 1 试样

  9. 1. 1 粒度检测试样

  经制样所得样品混匀后,分取约500 g 样品,用于粒度检测。

  9. 1. 2 其余项目检测试样

  经制样所得样品混匀后,分取约500 g 样品,用于主元素含量、杂质元素含量和水溶性氟含量检测。

  样品粒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9. 2 检验检测方法选择

  实验室可按照9. 3 规定的方法或海关发布的再生黑粉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检验检测。

  5

  SN/T 5937—2025

  9. 3 检验检测项目

  9. 3. 1 粒度(60 目筛上物质量分数)

  再生黑粉粒度(即60 目筛上物)的检测方法按GB/T 45203—2024 附录I 的规定进行。

  9. 3. 2 主元素含量检测

  再生黑粉中镍、钴、锰、锂、磷、铁含量的检测方法按GB/T 45203—2024 附录A 或分别按YS/T 1342

  系列标准的适用部分、GB/T 45203—2024 附录B 和附录C 的规定进行。可首先选择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发射光谱进行检测。发现含有镍或(和)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主元素镍、钴、锰、锂含量检

  测结果不符合表1 中相应性能指标要求的,分别按YS/T 1342 系列标准的适用部分的规定进行。发现含

  有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主元素锂含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表1 中相应性能指标要求的,按

  YS/T 1342 的适用部分的规定进行,主元素磷、铁含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表1 中相应性能指标要求的,分别

  按GB/T 45203—2024 附录B 和附录C 的规定进行。

  9. 3. 3 杂质元素含量检测

  再生黑粉中锌、铅、铬、镉、砷杂质元素含量的检测按GB/T 45203—2024 附录A 的规定进行。

  9. 3. 4 水溶性氟含量检测

  再生黑粉中水溶性氟含量的检测按GB/T 45203—2024 附录D 的规定进行。

  9. 3. 5 主元素摩尔比计算

  含有镍或(和)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主元素锂与镍钴锰合量的摩尔比及含有磷酸

  铁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锂与磷、锂与铁的摩尔比计算方法按GB/T 45203—2024 附录H 的

  规定进行。

  9. 4 检验检测结果的判定

  9. 4. 1 各项目检验检测结果应按GB/T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表1 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

  数位一致。

  9. 4. 2 将修约后的各项目检验检测结果与表1 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符合表1 中对应项目性能指标

  要求的,判定检验检测结果合格,否则判定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

  10 结果处置

  10. 1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的检验检测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检验批再生黑粉合格,予以放行。

  10. 2 再生黑粉表观特征、镍钴总量、铁含量、磷含量、锂含量、水溶性氟含量、主元素摩尔比、杂质元素含

  量(锌含量、铅含量、镉含量、铬含量、砷含量)以及粒度(60 目筛上物质量分数)中任一项检验检测结果不

  合格的,则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10. 3 经专业鉴别机构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6

  SN/T 5937—2025

  参考文献

  [1]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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