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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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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
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
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