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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黔建建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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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住建部第5 号令)、《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细则》(建
质〔2014〕153 号)等有关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
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
经考核合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
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生产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住建部第5 号令)、《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细则》(建
质〔2014〕153 号)等有关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
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
经考核合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
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