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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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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下达2023 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
住建设函〔2023〕158 号)要求,天津市既有建筑修缮技术服务中心、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
心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
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3 年12 月1 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天津市既有建筑修缮技术服务中心、天
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本导则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既有建筑修缮技术服务中心和天津市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 年11 月23 日
1.0.1 为规范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工作,保证排查和鉴定工作质量,
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工作,排查工作中应重点排
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
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1.0.3 在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中,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应遵守本导则,并对鉴定报
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且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1.0.4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建设函〔2023〕158 号)要求,天津市既有建筑修缮技术服务中心、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
心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
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3 年12 月1 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天津市既有建筑修缮技术服务中心、天
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本导则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既有建筑修缮技术服务中心和天津市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 年11 月23 日
1.0.1 为规范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工作,保证排查和鉴定工作质量,
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工作,排查工作中应重点排
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
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1.0.3 在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中,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应遵守本导则,并对鉴定报
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且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1.0.4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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