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的分类和规格、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再生水、污水处理用的臭氧发生器。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