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